不能就這麼算了:如果為了公平,那就應該公平

  发布时间:2024-05-16 19:49:02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曾友俞台灣開始了Metoo運動的趨勢,這十分符合台灣歷來西風東漸的模式不過在我國是從政治圈開始,這點是個差異),而這個運動鼓舞了許多被害人發聲,其中多可見有「不能就這麼算了」,而這句話,甚至整段發 。

文:曾友俞

台灣開始了Metoo運動的這麼趨勢,這十分符合台灣歷來西風東漸的算果模式(不過在我國是從政治圈開始,這點是平那個差異),而這個運動鼓舞了許多被害人發聲,應該其中多可見有「不能就這麼算了」,公平而這句話,這麼甚至整段發聲我認為都能歸結於以兩個字為名的算果價值:

「公平。」

至於什麼是平那公平,我並不認為是應該一個多麼複雜的概念,所謂公平就是公平用同一個標準去審視而已。對於不同的這麼人、事、算果物,平那都應該用同一個標準去審視,應該那就可以稱作:「公平的公平。」

不論是在社會上的不同黨派、組織、團體之間用同一個標準審視,或是在一個事件中的加害人與被害人用同一個標準審視,我認為都是公平價值的實踐。

所以,當我們用某個密度檢視「某個」團體時,我們就該用某個密度檢視「所有」團體;當我們用某個密度檢視「加害人」時,我們也該用某個密度檢視「所有人」,而這也包括「被害人」。

先從較為廣泛的社會層面來說,若社會整體只以特定密度檢驗特定團體而不是所有,那麼這就不是公正的,而這社會整體的組成是無論於自身是否全無瑕疵,而是只要作為社會的一員我們就有發言適格,並不會因為某個團體有類似問題就發言失格。因此,要真正實踐公平的方式,是將所有團體作同等的對待,以同樣的密度檢視,也對於同等的過錯給予同樣的譴責。

在個別事件的層面中,可以從刑事訴訟的「無罪推定原則」開始,這是因於司法作為國家權力施展對於人民權利保障之故,所以對於被告的有罪認定必須要達到極高程度的確信,即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門檻。(白話說就是90%的確定程度)

當然,Metoo的現象並不是訴諸司法,卻是大眾輿論,並沒有必要拉到這麼高的確信程度才能達到對於錯行的認定與制裁,然而,至少最低程度我們也該做到「公平」,至少要對等對待任何一方。

尤其借鑑於美國的先起,我們也該知道在這運動中也有著錯誤指控,讓無辜者因此被取消(cancel)。這讓我想到之前讀Alan Dershowitz的《Cancel Culture: The Latest Attack on Free Speech and Due Process》對於這類事件提出的論述,甚至個人經驗與抱屈。較為普及的則有強尼戴普(Johnny Depp)vs.安柏赫德(Amber Heard)的世紀案件。

我們必須知道,被害人將言論發布公開進入公領域後,這段言論將會是對於事件的描述,那事件的存否就成為待證事實,同時,這段言論也會是對於自身作為被害人的宣稱。

假設,某人真的受害,這是私領域的被害人概念,但當此人發表對自身作為被害人的宣稱於眾,那就是進入公領域進而成為「被害人」,那麼上述對於事件的描述,將同時是對於自身身分的宣稱,就必須要被檢驗,畢竟,此類言論對於言論他方而言,是一種指控。

即便在刑事司法上有釋字第789號,對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認為合憲的結論,但也提供了相當程度對於被告權利的補償。

這號大法官解釋簡而言之,即被害人因性侵害致創傷無法陳述者可免受訴訟詰問,被害人於警詢的陳述得以作為證據,但被告因此所致之詰問權受損,必須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的對質詰問權,而必須有確實的補強證,據而不得以被害人陳述作為唯一證據以認定犯罪事實的有無。(先前著作研究參考<論釋字第 789 號:來自性別視角的省思>)

回到Metoo的主軸,我們必須了解到任何的一個「發聲」都是一種「指控」,而任何的指控作為陳述都必須要是「可驗證的」,也就是陳述作為命題必須具有這等性質(這概念類似波普說的可證偽性)。

這裡並不是呼籲要嚴苛檢視被害人字字句句,試圖在雞蛋裡頭挑出骨頭,刁難所有可能出現的瑕疵,因為這樣的行為具有造成對真的被害人的第二次傷害。

但是,至少我們應該留下空間,讓被指控方有說話空間;至少我們也該同等對待他的答辯;至少,以我們對待一方的立場去對待他方。畢竟初衷不正是在「公平」嗎?

那麼如果我們並不要求一個完美的指控,我們就不該要求一個完美的答辯,即便各方所述都無法取信於我們,我們也從來沒有義務要在資訊不足的前提下做出任何判斷。

因為,資訊匱乏情境下的判斷,永遠都是魯莽的。

對照前述引用大法官釋憲內容亦可得知,對於相對劣勢的後手、被告、被指控方來說,給予一定程度的補償,也正是司法(justice)公平正義所做出的判斷,這也是在串接文初所指Metoo運動的核心與這等司法判斷並無違背的例證。

在其他領域上尤其是政黨政治,我們已經見識過不少先手為強式的攻訐,事後證明實際並非如此,卻經常是終於空穴來風,但起先為了達成的其他目的已經完成,事後的虛實已經不再重要。

然而,我從來不認為這是健康的公民社會該具有的體質,至少這種現象該帶給我們的教訓是審慎於任何資訊真偽,而這我也認為是媒體識讀的基本。

對於性犯罪因於行為的敏感性質,我們當然必須要更細心,正因為我們不想造成那些被害人的傷害更多。然而,正是出於同樣對於「人」的關心,出於不想造成任何多餘的傷害,我們也應該注意於不要讓自己創造出新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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