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昀凡遭控「乘機性交」向受害者提告求償百萬,法官認「有合理查證」判敗訴

  发布时间:2024-05-20 03:37:50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目前在新竹市擔任政治幕僚的政治工作者田昀凡本名田政弘,以下簡稱田男),2019年被張姓女子公開指控對多名女子「盧砲」及乘機性交。田男不滿,控告張女和轉發文章的楊姓網友不實指控,侵害他的名譽權、求償百萬 。

目前在新竹市擔任政治幕僚的田昀政治工作者田昀凡(本名田政弘,以下簡稱田男),凡遭2019年被張姓女子公開指控對多名女子「盧砲」及乘機性交。控乘田男不滿,機性交控告張女和轉發文章的受害楊姓網友不實指控,侵害他的提證判名譽權、求償百萬元。告求官認不過台北地院認為,償百張女曾向2名女子查證後才發文,萬法且田男算是有合公眾人物,事件與公益有關,理查屬善意評論,敗訴判田男敗訴;而楊姓網友則因罵田男為「國民懶叫」被判賠8萬。田昀田男表示已上訴。凡遭

案發過程為何?

張女2019年在臉書發文稱「他沒有強暴我,控乘但我不會說那是合意性交…」,張女表示,對方雖然並未性侵他,但用類似PUA(Pick Up Artist:意指利用心理學搭訕或獵捕他人的技巧)的手法,迫使她與田男發生性關係,並且在發生關係的前後態度完全不同,她的憂鬱症後續因此發作。張女更提到,另有其他數名女子有類似遭遇,其中兩人親口對她說出遭田男無套性交與盧砲過程,指控田男慣用類似手法對待情感脆弱的女性,發文是為了提醒女性們要注意此人。

張女的貼文當時在政治圈和社運圈瘋傳,原本被視為KOL的田男成為爭議人物,還一度自稱跳河自殺送醫急救(後經查證並無送院就醫相關紀錄);而當時還有一名楊姓男子也在網路上聲援張女,轉發文章之外,更形容田是「國民懶叫」、「社運約砲狗」等,楊男的文章也同樣被廣為流傳。

田男後來主張,張女指二人為「非合意性交」,以及事後對張女不理不睬,使她封閉自己、因憂鬱症休學等,這些都不是事實;張女文章發布後,吸引3000多名網友按讚、700多名網友分享,引發PTT論壇、電子媒體與評論網站撰寫各類文章轉述,害他名譽受損,精神受打擊。貼文內容不實侵害他的名譽權,提告向張女索賠100萬元,並在臉書刊登判決書全文至少30天。

台北法院

台北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田男不僅是市府幕僚,同時也是政治評論者,也擔任過立委助理,因此算是公眾人物,而張女的PO文除了描述自己的親經歷外,對另外2女的描述,也與當事人經過充分查證,是基於公益目做出的評論,因此判田政弘敗訴。

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在處理這類有關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衝突案件時,除了發表言論者是否有盡到「合理查證義務」,這在上個月剛剛提出的釋字第509號解釋,也可以類推適用刑法誹謗罪阻卻違法的規定。

  • 誹謗罪是否侵害言論自由?大法官判決「合憲」,但有關公共利益且經合理查證不罰

也就是說,雖然張女對田男的控訴,讓田男名譽受損,但如果該言論是在陳述事實時,只要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然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以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就不會構成名譽權的侵害。至於若言論只是在表達意見,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作出適當評論,此時不論真偽,都不會構成名譽權侵害。

尤其當言論的公益論辯貢獻度愈高,受言論自由受保障的程度就應愈高,而言論對象的名譽權保障程度就要相對退讓。因此當言論涉及的是公共利益,或言論對象是公眾人物,此時名譽權面對言論自由,就必須有最大程度的容忍。

至於楊男的部分,檢方調查後雖然不起訴,但田男不死心,走民事訴訟提告向楊求償100萬元,並同樣要求楊男將本案判決書全文刊登在臉書。

一審法官調查後認為,楊男貼文陳述的並非虛構,沒有侵害田男名譽權,但是「國民懶叫」一詞係指涉田男與眾多異性發生性行為,性關係浮濫、複雜,因田男當時正處身在公眾事物,並從事政治幕僚工作,具有一定知名度,被指為「國民懶叫」已涉及貶抑及侮辱,使田男極度難堪,並非客觀合理評論,判楊男應賠償8萬元。可再上訴。

本名田政弘的田昀凡是台大法律系的畢業生,曾任綠委國會助理,常在政論節目與媒體專欄撰文為蔡英文政策發聲,此事件爆發後,田男轉趨低調,不過仍在政治圈工作;2022年高虹安當選新竹市長,田男也獲高延攬,目前擔任新竹市工策會副總幹事。

新竹市府對此則表示,事情是田男多年前與人有情感認知的紛爭,目前訴訟仍進行中,相關事實交由法院做最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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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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