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對於學生權的擴張瑟瑟發抖,《大學法》修正條文仍有四大困境待解

  发布时间:2024-05-16 04:57:22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蔡一愷國立成功大前學生會長)、陳估熊台灣學生聯合會秘書長)5月19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大學法》修正條文,正式將草案送出委員會並將進入院會表決程序。此乃繼2005年以後,時隔16年《 。

文:蔡一愷(國立成功大前學生會長)、校方學生陳估熊(台灣學生聯合會秘書長)

5月19日,對於大學待解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大學法》修正條文,擴張困境正式將草案送出委員會並將進入院會表決程序。瑟瑟

此乃繼2005年以後,發抖法修時隔16年《大學法》再次大規模地進行條文之修正,正條同時也是文仍《大學法》中關乎「學生參與校務」權力之相關條文的再次修正,內容涵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增加學生代表(第9條)、校方學生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席次增加至四分之一(第15條),對於大學待解以及界定學生會與校方之權力關係與保障學生參與校級會議之權力及範圍(第33條)等。擴張困境

相信對於曾致力於校園民主改革的瑟瑟許多前輩們而言,這一天無疑是發抖法修歷史性的一刻從1986年的「自由之愛運動」至今,《大學法》經過了1993與2005年的正條修法,看似邁向高度自治的文仍大學校園,實際上卻成為了大學校長們違法亂紀、校方學生專斷獨行的保護傘,校長遴選醜態百出、校務會議形同虛設、學生權益飛蛾撲火則構成了二十一世紀台灣高教校務運作的面貌。

因此,此刻之修法毫無疑問是在校園民主的改革道路上跨出了那久違的一大步,也為未來投入學生自治的夥伴們鋪建了通往校園「師生共治」理想大道的第一塊磚石,同時地也將打開大學校務治理的潘朵拉寶盒,將屬於校園內同學們那塵封已久且對於校務參與之「希望」,隨著修法完成一同被釋放出來。

然而,千瘡百孔的大學校務治理恐怕難以因此而完美無缺,許多的困境早已根深蒂固,過往的經驗也告訴我們,縱使法規修得再嚴謹,奸巧的校方行政主管也總是能找到破解方式。而擴權後的學生代表亦或是學生自治組織,又該如何有效地進行組織運營管理、群眾倡議溝通及會議策略制定,都將成為未來學生自治夥伴的考驗,以下篇幅簡單梳理上述可能面臨困境之注意事項與方向。

一、另闢蹊徑,疊床架屋的校級會議

此次雖修正《大學法》第33條相關條文,保障學生參與校級會議之權力及範圍,然而其條文採正面表列之方式,雖已盡可能地去匡列會議種類,然而仍有不在列之會議,校方未來是否會將開闢功能類似之會議來規避學生代表設置猶未可知,如過去各校皆設置的主管會議及行政會議,便時常將學生代表排除在外以躲避學生監督,未來如此情境恐怕會越來越頻繁。

舉例北市大也曾發生過會議當日早上才將會議通知發給學生之情形,企圖降低學生出席和會前討論的可能,因此實難保證未來行政方為確保會議能夠利於己方,不會施展各式奧步來掣肘學生代表,作為學生代表仍須保持今日之警覺與敏銳,確保校方無法在校級會議場域為所欲為。

二、效率低落,規模龐大的校務會議

如今大專校院之校務會議,其會議席次動輒超過百位,如成大校務會議便有124位代表,輔大更有229名會議代表,導致會議議事品質不彰,弭平分歧、建立共識之效率更是低落,縱使學生代表增加,會議恐仍掌握於校方行政代表手中,校園民主精神依舊無法實踐。

然而由於校務會議席次設計需考量到大學組織架構、系所學院規模及各校所需,因此會形成各校校務會議席次多寡皆有不同之情形,而為確保校務討論的完善與高效,未來學生自治夥伴應思考如何縮減校務會議之席次,以確保議事之品質與效率。

三、專業穩健,有效監督的學生組織

若此次《大學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伴隨的是學生們可參與之會議及其代表人數將大幅增加,同時意味著未來投入校園公共事務之夥伴們需要投入更多的時間與心力於會議之中,其中便包括了議案的資料研究、群體的意見調查、議題的論述談判等。

因此,所謂議案之討論與推動乃高度專業的工作,尤其對於法政、高教等領域之熟捻更為重要,所以未來學生自治組織如何透過人才招募、技能培力來確保學生會議參與之核心技術能夠有效建立與發揮,同時亦要集結一群對於公共事務抱持高度熱忱且具專業素養的有志之士,以建立專業穩健而能有效監督校方施政的學生自治組織,無疑將成為未來的重要課題。

四、擴權以後,謹慎運營的組織架構

如前段所提,未來學生自治組織成員投入校園公共事務,其是否具備專業能力相當重要,且從過往經驗不難發現,忙於課業的學生要投入校園公共事務,勢必得犧牲許多時間與心力,長時間的心力耗損也未必能夠收成正果,課業與生活的壓力緊逼在後,沒有任何誘因與補貼的學生自治工作早已成為許多夥伴心理上的負擔與壓力,也造成參與意願低落成為長期之困境。

因此,擴權後的學生自治組織勢必要面對到許多繁雜與專業的工作,意味著組織規模必定要擴張,而組織運營策略也需要改變。當那天來臨時,學生會法人化將成為選項,成員聘僱關係之建立與支薪、會議代表出席補貼也許是突破困境之解方,該如何於法規層面付諸實現,亦將成為學生自治組織邁向未來的關鍵。

潘文忠列席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備詢Photo Credit: 中央社
教育部長潘文忠

無可否認的是,新《大學法》將使學生自治組織未來的發展性十分可觀。

相較過往,學生自治組織將成為校務治理的關鍵,如能有效地組織起學生的力量,其可創造出的改變更是不容小覷,相對各路複雜的勢力更可能向此靠攏,在盤根錯節的利益關係面前,學生自治組織如何謹守自己的戰鬥位置,謹慎、穩健、警覺地面對未來的每一場戰鬥,事實上才是學生自治組織邁向新大學法時代的箇中關鍵。

也許當上述四點真正實現之時,大專校院離理想中的校園民主已然不遠,但值得思考的是,在新大學法時代來臨後,學生自治組織的戰鬥位置並不會改變,監督校方施政、爭取學生權益、促進社會進步一直以來都是重要目標,而校內師生的特別權力關係、校方行政的獨斷專權、錯綜複雜的利益關係並不會因新大學法出現而消失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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