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關中、焦仁和溢領退休金敗訴,銓敘部主張的「訓示規定」是什麼意思?

  发布时间:2024-05-17 10:39:16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媒體報導,依照《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規定,追繳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溢領退休金,應在該條例施行一年內為之,也就是說,在201 。

文: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媒體報導,追討張依照《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規定,關中規定追繳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溢領退休金,焦仁應在該條例施行一年內為之,和溢也就是領退說,在2018年5月11日之前。休金訓示但銓敘部發函關中、敗訴部主焦仁和的銓敘處分書,卻分別在2018年5月17日、什麼21日才送達,意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認為銓敘部請求權超過一年時效。追討張

近日國民黨多位「黨職併公職」的關中規定高官被追繳溢領退休金,包括關中被指控任職十年黨職併入年資351餘萬元,焦仁以及焦仁和任職黨部三年220餘萬元,和溢都被銓敘部追繳。領退不過該條例第5條已明文規定應在條例施行一年內請求之,但主管機關送達處分書已超過一年期限而請求權消滅。

對此主管機關不服,主要理由乃認為該一年規定為「訓示規定」,係督促機關作為之訓示之規定;並非「請求權時效」規定,因此銓敘部對此仍擬將上訴或聲請釋憲。

銓敘部所說的「訓示規定」,是什麼意思?

事實上,訓示規定的定義,是無法律效果之 「不完整」 條文,乃即使違反對於法律效力尚無影響,屬於公務員通常性指導或指示上之規定。例如,命當事人「文件於7日內補正資料,逾期將駁回」,在尚未駁回之前做的補正,均發生效力;訓示規定之「期間」通常並無明白規定於法律條文上,乃訓示規定通常具有彈性或權宜措施。

不同於上述訓示期間,將「期間」特別規定於法律條文者,又可區分為「法定期間」或「消滅時效」。

「法定期間」又稱不變期間或除斥期間,指的是期間不得任意縮短或延長,例如規定應提起訴訟之上訴期間,違反期間則不得提起或提起即予駁回,因而該判決即屬確定。

而「消滅時效」,是指請求權因請求權人經過一段期間若不行使權利,除有法定事由而發生時效中斷或不完成外,否則該請求權的法律效力就會消失,例如在公法上之請求權,設有「行政機關原則上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如果法規中的一年是訓示期間,那請求權時效又是多久?

在銓敘部與關中、焦仁的案例裡,條文規定「一年」是屬於特別法的例外規定,且同法第7條亦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更彰顯「一年」為優先、特別之規定。

Examination_Yuan_maingate_考試院Photo Credit:Solomon203 CC BY-SA 3.0

時效制度成立乃為尊重現存秩序,維持社會安定,簡化法律關係避免訴訟舉證困難,意即在法律只保護那些積極主張權利,而不保護怠於主張權利的人,此在行政法、民刑法等都有規範。如果法規中的一年真為訓示期間,請求權時效究竟又是多久?既明載於法律條文上,即應屬於「請求權時效」,機關應予遵循。

再者,法律對於人民有利事項依法仍應從寬認定;如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部分要旨「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類似在司法院相關解釋文及行政法院判決俯拾皆是。

綜上而論,主管機關銓敘部認為該一年期間非「消滅時效」而為「訓示規定」,此言差矣。條例係因應轉型正義而量身定制,雖明顯具有特殊意涵;但依法論之,同為考試院轄下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是為保障文官之權益而設,對此事件何以噤聲不語,也不作法規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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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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