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放棄生命的權利嗎?從「拒絕臨終醫療」到「安樂死」,台大張兆恬以法律思考生命倫理

  发布时间:2024-06-01 09:17:36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作者:人文.島嶼採訪撰稿、編輯:馬藤萍|攝影:張家瑋)有沒有哪部法律允許我們放棄生命?多數人可能會想到2000年便立法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簡稱《安寧條例》),旨在保障末期病人拒絕維生醫療的權利。 。

作者:人文.島嶼(採訪撰稿、有放醫療編輯:馬藤萍|攝影:張家瑋)

有沒有哪部法律允許我們放棄生命?

多數人可能會想到2000年便立法通過的棄生權利《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簡稱《安寧條例》),旨在保障末期病人拒絕維生醫療的命的嗎從命倫權利。然而,拒絕2019年才開始實施的臨終樂死律思理《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則更進一步回應了民眾逐漸提高的到安「善終」意識。該法擴大了拒絕醫療的台大恬法適用對象與臨床條件,同時提出「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ve)等機制,張兆鼓勵及早、考生自主的有放醫療臨終醫療規劃。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張兆恬副教授便以《病主法》為切入點,棄生權利探討法律賦予「病人自主權」的命的嗎從命倫途徑,並從中反思這項權利能否再被推進為「安樂死」(euthanasia)——從「消極死亡」變成「積極死亡」的拒絕可能性?

「如何」拒絕臨終醫療?

除了保障我們的「善終權」,《安寧條例》與《病主法》更是臨終樂死律思理讓醫生也能不再僅遵法律得「救人到死為止」(《醫師法》第21條、《醫療法》第60條第1項)。到安張兆恬解釋:「《安寧條例》與《病主法》規定醫生可以不積極施予治療、放棄治療,這點非常重要!法律明文規定醫事人員依法定程序進行可以免責,使醫事人員願意執行病人的意願,來落實保護病人自主權的目的。」

為此,《病主法》採「預立醫療」機制,每一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且意識清楚的成年人,都能以書面形式,指明日後若處在特定臨床條件時,將「接受」或「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醫療照護。但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之前,必須先和醫事人員、親屬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確保意願人已充分理解各項措施與臨床條件。

張兆恬02tryPhoto Credit: 《人文島嶼》|馬藤萍製圖
內容來源包含《病人自主法權利法》及預立醫療決定書。
張兆恬03-1Photo Credit: 《人文島嶼》|馬藤萍製圖
內容來源包含《病人自主法權利法》及預立醫療決定書。

立法者希望預立醫療決定是你和家人、專業人士坐下來討論後的決定。但張兆恬想問:「嚴謹的程序有其正面意義,卻可能造成限制?」

「如果沒有經過《病主法》規定的嚴謹程序,但病人曾經以其他方式表達的意願,這樣的意願要怎麼樣評價?例如前副總統李元簇在病逝以前,在住院期間曾經自行拔掉鼻胃管,並在床頭放了一張希望不要插鼻胃管的小紙條,這張小紙條在法律上有沒有效?」

儘管當時《病主法》尚未實施,我們仍可以思考一下:李前副總統的「小紙條」算不算一種預立醫療決定?以法律角度來說,顯然不符合《病主法》的規定!既沒有法定格式的文件,事前也未與親屬、醫生進行諮商。但,如果我們認為《病主法》的精神是保障「病人自主」,那為何這張小紙條不算數?難道它不是病人真正的意思嗎?當時的主治醫師便選擇了在病人既已清楚表達自身意願的情況下,尊重他的決定。

張兆恬說道:「『拒絕臨終醫療』應是憲法上的基本權利。若說我們有權讓自己的身體不受侵犯,同理也可以拒絕電擊、插管或氣切等具傷害性的醫療措施。換言之,哪怕未經《病主法》所訂下的程序,這項權利都該被承認與尊重。每個人都有尊嚴善終的權利,這樣的權利並不一定要經過重重的程序才能夠實現,這正是該法可以繼續努力的方向。」

「誰的」臨終醫療決定?

那麼,如何讓病人自主?怎麼知道病人真正的意願?張兆恬認為不能僅靠形式化手段。「我們可以發現,在台灣的傳統觀念裡,臨終醫療一直都是個很有『家庭性』的決定。」

這也是為什麼近年在醫學倫理的討論中,經常以「關係性自主」(relational autonomy)去理解病人做出醫療決定的思考過程。張兆恬解釋:「任何一個決定其實都與人際關係有關。臨床上,病人往往想到的不只是自己,還有家人的情緒、照顧能力等考量。」

立法設計也因此深受影響。像是在《病主法》中也特別規定了「二親等內之親屬」須參與「諮商」。「雖說是『病人自主』,但立法者其實很怕家屬不知情。直至臨終時,家人才發現與病人的想法不同,而有被欺騙的感覺,當初的預立醫療決定不見得有解決紛爭,反而是更多紛爭!」

但有趣的是,《病主法》另有「醫療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機制。當病人處於昏迷或無法表達意願時,不同於我們熟知的《安寧條例》是以「最近親屬」作為代理人;《病主法》則允許病人可在預立醫療時,委任不限於親屬關係的合適人選。

「理想上,《病主法》對於代理人的身分規定,更能彰顯『病人自主』。當今天代理人與病人之間的連結性強、相互信任理解,那麼代理人做出的決定也較能夠反映對方的真實意願。」

但張兆恬也提醒:「假如病人委任了一位非親屬代理人,其配偶、子女是否能接受?實際運作上仍待觀察。」考慮到《病主法》也提及,醫生若不想執行病人的預立醫療,可以選擇轉診。基於臨床上各種狀況、親屬的實際意願等因素,無形中都會給醫生帶來執行壓力。導致有預立醫療的病人,其意願最終仍有無法被執行的可能。

所以,除了及早與親友交流討論,讓他們明確知曉並尊重自身意願。法律上,張兆恬也希望能肯認更多「預立醫療決定書」以外的意願表達形式。如:親屬或代理人能透過「舉證」方式,傳達病人曾對臨終醫療提出的想法。

再者,也可以思考一下是否放寬《病主法》對代理人權限的「限制」?當前的規定是代理人僅能依據「預立醫療決定書」進行表達,而無法為病人提出任何新的主張。但張兆恬擔心:「假如臨床上發生了預立醫療內未註明事項,代理人便無權做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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