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國民法官參審前,是否對於死刑有所了解?

  发布时间:2024-05-16 12:45:41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林裕順、黃鼎軒、張家維、王鈞世死刑執行方法案例4 執行絞刑的正當性——大阪柏青哥店放火殺人案件目前台灣刑罰制度中仍存有死刑制度;但是,死刑是否具備正當性之憲法論據,大多僅有「法律條文」之抽象評價, 。

文:林裕順、人民黃鼎軒、參與張家維、死刑審判事件審前所解王鈞世

死刑執行方法

案例4 執行絞刑的簿國正當性——大阪柏青哥店放火殺人案件

目前台灣刑罰制度中仍存有死刑制度;但是,死刑是民法否具備正當性之憲法論據,大多僅有「法律條文」之抽象評價,官參仍欠缺死刑量刑之具體說理。否對

另外,於死多數人在討論被告是人民否應判處死刑的同時,對於死刑執行方式是參與否有所認識?死刑執行方式到底有哪些?執行方式是否過於殘虐?判處死刑背後的意義為何?等,這些都是死刑審判事件審前所解審判過程較少討論到,但對於公平審理及判決卻是簿國相當重要及關鍵的因素。

台灣在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國民法官制度,民法適用案件主要為:「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等」;其中,官參對於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否對被告可能面臨判處死刑的情形。因此,國民法官在進行可能作出死刑判決案件之審理時,是否也應對於死刑執行的方式有所了解?本文將藉由日本實際發生案件進行討論。

  • 絞刑的討論

在進入本文案例事實介紹前,先說明日本對於死刑的法律評價。

首先,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曾作出以下解釋:「生命,無價。一人之生命,相較地球有過之無不及。死刑,所有刑罰當中最為最嚴厲的制裁,且為實非不得已之終極處罰。現代國家一般就統治權作用之刑罰權行使,其刑罰種類之死刑存廢、何罪質科以死刑,或何種程序執行死刑均以法律明定。同時,於刑事審判程序中,對於具體案件就被告科以死刑或其他刑罰進行審理。藉此,死刑判決乃依法定方法程序,於實際個案中或予施行。」

蓋日本憲法第31條「人民個人生命至高尊貴,但依法律規定之適當程序,得科以剝奪之刑罰」亦肯認死刑的存在。不過,日本憲法第36條絕對禁止殘虐刑罰之規範,亦說明死刑執行方式不得以殘虐性方法為之,例如類似火燒、釘十字架、斬首示眾、滾燙煮死等殘虐手法。

因此,日本在過去140年間,執行死刑的方式仍維持絞刑。不過,在其他保有死刑制度的國家中,絞刑、斬首刑等執行方式,大多逐漸改以電椅、毒氣或是注射藥物的方式執行死刑。因此,日本對於死刑執行方式也正如火如荼檢討中。

  • 事實背景:因待業且生活不平順因而無差別報復世人

被告在營業中的柏青哥店內,基於無差別殺害客人及店員等之殺人目的,將事先準備的汽油潑灑於店內地板並點火;其縱火導致柏青哥全店燒毀,並造成店內客人及店員傷亡,共計五人死亡、十人輕重傷。第一審裁判員審理時,宣告死刑;第二審駁回當事人上訴;最高法院支持一審死刑判決。

  • 爭議所在:日本執行死刑方式——絞首刑是否合憲

本案主要爭點有兩點:第一點是被告在犯案時的責任能力;第二點是絞首刑是否違憲。限於篇幅,本文不針對被告的責任能力另作討論,僅探討絞首刑的合憲性。

人民法感的判斷(一審判斷)

本案第一審是適用裁判員審判之案件;因本案被告故意縱火殺人的行為,造成五人死亡及十人輕重傷的結果,面臨死刑判決的可能性大,因此辯護人提出絞刑違憲之主張。辯護人認為,絞刑會造成受刑人非必要的痛苦,也可能造成頭部的分離。根據曾經執行絞刑的現場人員指出,絞刑是很殘忍的。現今各國維持絞刑的國家也僅有少數。

因此,辯護人認為雖然在日本昭和時代的判例指出絞刑並不殘虐,但在時代及環境的變化下,或許已經今非昔比。甚至應認為絞刑違反日本憲法第36條且屬於殘虐的刑罰方式。另外,絞刑可能造成頭部斷離而成為斷頭刑之狀況,此時已超出法定執行方式的範疇,應違反憲法第31條。

在檢討辯護人提出的主張後,裁判員判在一審中所作成之判決,認為絞刑並未達反憲法,主要理由有以下幾點:

1.根據法醫學者作成的證詞,實施絞刑時,有關受刑者死亡經過及身心感受情形,相關說明如下:

(1)典型的絞刑執行過程:

  • 因頸動脈的壓迫,造成通往腦部的血流中斷並缺氧,伴隨腦細胞壞死,心臟停止跳動後死亡。
  • 咽喉遭壓迫,造成氣管阻塞而缺氧,腦部缺氧、心臟停止跳動後死亡。在①的情形中,腦部氧氣大約殘留五到八秒間保有意識;②的情形中,人體內殘留的氧氣,大約可以讓人在一至兩分鐘內保有意識。期間會因為頸部受到壓迫而感到痛苦,並且會感受到因為繩子所造成的頸部疼痛。

(2)另外,根據繩子纏繞的方式及是否平均綁住頭頸部,所造成的痛苦也會有所差異,當絞刑施加的力道過大時,造成頭頸部斷裂的情形是有可能的。但由於頭頸部的皮膚相當具有韌性,大多不至於造成完全斷離的情形,但是頭頸部內部組織斷離的情形是常見的。為了避免頭頸部斷情形,實施絞刑時會將繩索長度縮短,利用減緩勒緊的方式實施絞刑。至於頸部組織的強度,因人而異,要完全預防頭部的斷裂,是不可能的。

2.根據曾經執行絞刑的人員,講述現場經驗:

在執行前,將原本還能呼吸並具有體溫的受刑者綑綁手足,並將絞刑用之繩索纏繞在頭頸部位;執行後,受刑人會以頭頸部為中心點搖擺。當你親眼看到道個場面時會認為非常殘忍。絞刑的過程亦無法預見,有可能會造成難以想像的情形。

3.大多執行絞刑的情況下,受刑人意識喪失大約要五至八秒;根據纏繞的方式,受刑人也可能要兩分鐘以上才會喪失意識。期間,受刑者將持續感到痛苦。另外,也有可能發生頭部斷裂、特別是頸部內組織斷裂的情形。但絞刑中,從執行開始到受刑者死亡的過程並無法完全能夠預測。

4.不過,死刑原本就是違反受刑者的意思,以剝奪其生命償罪的方式,造成受刑者精神及肉體上的痛苦,某種程度上的殘忍是難以避免的。憲法也是存有死刑的制度,因此無法避免死刑所造成的痛苦。至於死刑的執行方法是否該當日本憲法第36條所禁止之「殘虐之刑罰」,或許可以從執行的方式進行考量,其所指的應該是特別殘忍的情形。例如造成受刑人無意義的苦痛,妨害其名譽或是以羞辱的方式執行死刑,則該當日本憲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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