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師大學生會費之訴(下):學生會被認定為「公法人」,這代表什麼意義?

  发布时间:2024-05-16 17:15:12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台師大學生會費之訴上):只因沒繳700元會費被告上法院?當事人還原訴訟前因後果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2021年以欠繳109、110學年度的學生會費為由,向博士班學生吳律德提出告訴,台北地院日前判學生會勝訴 。
  • 台師大學生會費之訴(上):只因沒繳700元會費被告上法院?當事人還原訴訟前因後果

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2021年以欠繳109、台師110學年度的大學學生會費為由,向博士班學生吳律德提出告訴,生會訴下台北地院日前判學生會勝訴,費之法人被告應給付共計700元的學生學生會費,並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會被同時因敗訴負擔2000元的認定訴訟費用。

但事情原委並非會費糾紛,這代台師大學生會提告時的麼意訴訟代表人馮輝倫表示,當時「醉翁之意不在酒」,台師只是大學想確認學生是否有繳納會費的義務,以及學生會的生會訴下法治定位是「公法人」還是「非法人團體」。被告吳律德則是費之法人想了解,為何大專校院學生在法規上屬於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並需繳交學生會費。會被

公法人哪裡重要?律師:強化學生會獨立性

回應馮輝倫的疑問,最終判決將學生會定為「公法人」。

作為公法人哪裡重要?前輔仁大學學生會會長、協弈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孝賢說明,參考大法官第467號解釋,公法人的成立要件有4個:依公法設立、其構成員資格具有強制性、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但按照過去學說觀點,學生會的定位為「非法人團體」,兩者的重要差別在於成員是否自願加入:非法人團體是成員自願加入,公法人則不論有沒有簽名同意,只要符合身份就成為「當然會員」。

實務上,學生會被認定為公法人後,將可以在財務上更加自主。馮輝倫表示,現在受到學校限制,學生會的郵局印鑑只能用學校的,但操作麻煩、不能用ATM轉帳,一定要在平日臨櫃辦理,先前學生會在週末辦活動時,還得告訴廠商週末無法匯款;此外,若有廠商希望透過捐款給學生會來抵稅,由於學生會無法開統一編號,得先捐款給校方再指名給學生會,耗時2、3個月才能入帳。

陳孝賢指出,如果學生會在學理上普遍被認定為「公法人」,與非法人團體相比,將更強化學生會的獨立性,例如能與教育部溝通、獲得設立登記,或是主動和銀行協商辦理開戶事宜,不需透過學校開戶。

被告的疑問:為何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

《大學法》第33條第3項:「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判決書指出,依照《大學法》第33條第3項前段,台師大全體學生屬學生會「當然會員」,因此需依同條法規繳交學生會費,同時,學生會具有向學生收取會費的權限,且收取權屬於學生會而非台師大。

對此,吳律德先是質疑,為何要規範學生為學生會的當然會員?這項規定是在2005年《大學法》修法時納入,他認為根據《大學法》第33條第2項:「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學校有教育學生為「當然會員」的義務。但現況是學校不管學生會費的收取狀況,沒有好好輔導學生會,吳律德想透過學生會費,來讓大家看見「強迫入會」的問題。

其次,他在訴訟中主張,《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指出:「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因此學生會費應屬「自由繳交」。

吳律德表示,即使他身為會員、有繳交會費的義務,按照《大學法》第33條第3項:「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學生會費的收取權限應在大學。而學生會只是大學下的一個單位,應無權催繳學生會費。

判決僅個案效力,學生不用擔心被告

雖然地院判決結果認為被告需繳納學生會費,但全台大專校院沒繳會費的學生也不用瑟瑟發抖,若判決確定,這項判決就只有個案效力,也就是說,效力只存在於師大學生會和被告吳律德之間。不過,如果後續發生類似案例,法官也會搜尋前例,陳孝賢指出,不排除未來法官會採取相同的處理方式。

若擴大談到學生是否有繳交會費的「義務」,法院參酌過去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規後,認為被告應有繳納學生會會費之義務。陳孝賢對此表示,《大學法》第33條確實賦予學生會收取會費的「權利」,只是從法體系來看,會員是否負擔繳交的「義務」,他持保留態度。

而在理想上,曾經擔任學生會長的他直言,學生確實應該要有繳會費的義務,因為有義務、才會關心學生會要做些什麼事,另一方面,學生會也要有充沛資金才更能幫助學生。然而,學生會與學生的關係在很多大專校院中都不是那麼和諧,如果學生會斷然拿判決全面提起訴訟,只會導致學生自治整體關係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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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羅元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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