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修法三讀:4種情境可直接開槍,立委質疑「反而限縮警方用槍空間」

  发布时间:2024-05-17 12:57:59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台南殺警案震驚社會,促成各界關注警察用槍時機與規範,當時內政部長徐國勇更曾鼓勵員警「大膽用槍」;立法院也因此加速討論《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希望能讓警察執勤遇到自身生命受威脅時,能有更多彈性空間和保障使 。

台南殺警案震驚社會,警械接開間促成各界關注警察用槍時機與規範,使用縮當時內政部長徐國勇更曾鼓勵員警「大膽用槍」;立法院也因此加速討論《警械使用條例》修法,條例希望能讓警察執勤遇到自身生命受威脅時,修法能有更多彈性空間和保障使用槍枝;昨(29)日朝野協商黨團達成共識,讀種明定警察人員面臨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情境槍立槍空若認為將危及自身生命、可直身體,委質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疑反也就是而限得以不需先對空鳴槍,直接射擊。警械接開間

今天院會三讀依照昨日結論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法;不過警察工作權益促進協會認為,使用縮此次的條例修法對於警察用槍沒有太多幫助,因為警察用槍的修法「預備動作」早就放寬在狀況危急時不需要做,如今明定4種狀況恐怕掛一漏萬;讓警察更不敢開槍。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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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黨對用槍時機多有討論,最後列出4種情況

警察用槍時,須遵守「穿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使用經核定的器械」等規定,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所規範的情境。

今天院會通過昨天民進黨團在朝野協商時提出的修正動議,列出4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情境,包含:

  • 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 有事實足認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 嫌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
  • 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用槍時機在黨團協商中成為討論焦點,在野黨代表紛紛提出部分疑慮,包括民眾黨立委張其祿質疑,第二、三款中,什麼樣的狀況下算「意圖」將成為未來的爭點;而第四款跟修正前是一樣得,技術上要如何解決?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也直言,修法的目的是要讓員警在生命危急時刻大膽用槍,但修正的文字是把「危及」的狀況逐一列舉,恐會造成員警更不敢用槍。國民黨立委鄭天財也說,列舉上述條款,更嚴謹、嚴格,會不會反而限縮警方用槍空間,以台南殺警案為例,對方拿刀,刀算不算致命性武器,該如何認定。

國民黨立委李德維則認為,民進黨版本確實是要讓「逕行射擊」更明確化,但說到底就是警方只要判定眼前狀況已危及生命或身體安全,就可直接射擊,「這4個列舉根本不需要」。

刑事廳廳長彭幸鳴表示,增列的上述規則都是現行就有的規定,只是它現在規定在警察的行政規則《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內,根據該行政規則,員警用槍有3階段,必須先拿出槍械、對空鳴槍,最後才能逕行射擊,民進黨團修正動議的版本則列出數種可以跳過前兩個動作、直接射擊的狀況。

警政署長黃昭明回應,在實務上,基層員警用槍時常會猶豫,現行法條確實比較模糊,修法明確化使用時機有其急迫性,員警才能大膽用槍,在法律依循方面也不會猶豫。今天院會時,則按照按照版本通過。

另外本次修法也新增條文第10-1條「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時,其警械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調查小組判斷警械使用妥適得考量警員當時的合理認知。

警察用槍爭議多,警工推:修法沒有真正解決問題

回顧過去幾年,警察用槍爭議屢見不鮮。有的員警因自保用槍還擊,獲不起訴處分;有的員警則因用槍過當,達業務過失致死條件而遭判刑。

例如2014年,員警葉驥追捕企圖開車逃逸的通緝犯時,往羅姓嫌犯腿部連開3槍,羅男負傷逃逸後因失血過多死亡。法院認定員警用槍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判6個月定讞,並判國賠150萬。2017年,外籍移工阮國非被通報涉嫌偷車,過程中因拒捕且企圖奪取警車,遭員警陳崇文連開9槍喪命。檢察官認定陳崇文用槍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最後判刑8個月,緩刑3年。

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則表示,本次修法不僅沒有真正的解決問題,更呈現的是我國警械使用政策、警察教育教育訓練政策、警察人員保障,尚有非常大的進步空間。《警械使用條例》在歷次的修法都著重於「擴大用槍授權」跟「降低責任」,但是實際上警械使用終究是「執法行為」,不可能無限擴張,其實在2002年修法後,已經接近擴張跟放寬的極限。

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進一步指出,這次新增的4種狀況,之前已經刪除相關規定早已不再要求「射擊前警告」,以及只要在危急、合理與必要的情況下,本來就得「不經警告而射擊」。此種立法方式,解釋上將產生「是否除列舉情況外不得逕行射擊」的爭議。而且此次修法並未調整《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合理性必要性、第8條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司法上的審查標準沒有改變。

另外所謂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但該小組僅能「提供意見」,僅有空泛的行政調查權能,並沒有明確解釋與討論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上的鑑定或類似機能,在真的關乎警察用槍訴訟時,這樣的組織在程序中定位是不明確的。

立委們今天也在院會發言時表示,雖然通過法令,問題還是如何補足警察的裝備、人力以及充足相關的訓練。立委王婉諭就直言,2017年至今已有47位警察因公死亡,經常收到第一線基層的反應陳情,表示防彈衣、防砍衣都不足,邱顯智也透露近年來「完全沒採購1件防砍衣」。

另外雖然此次修法放寬了用槍規範,然而警察「射擊訓練」的時數,王婉諭指出全台有1/4的機關都沒有達到;而像是擒拿術、柔道等體能訓練,更是幾乎全台的機關都沒達到規定時數。這些都是未來要持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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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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