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之日》:從世人該有信望愛的生活態度來反思,我們應該支持廢除死刑

  发布时间:2024-05-17 07:36:33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陳南州【死刑的神學省思】因為聖經記載摩西從上帝領受、頒布的法典有死刑,所以死刑是上帝所訂不可廢棄的刑罰? 因為執政者的權力是源自上帝,所以死刑的法律不可廢除?聖經不是今日倫理生活的使用手冊因為基督 。

文:陳南州

【死刑的世之世人生活思們死刑神學省思】

因為聖經記載摩西從上帝領受、頒布的日從法典有死刑,所以死刑是信望上帝所訂不可廢棄的刑罰? 因為執政者的權力是源自上帝,所以死刑的態度法律不可廢除?

聖經不是今日倫理生活的使用手冊

因為基督教會告白「聖經是基督徒信仰與生活的準則」,所以,來反舊約聖經中的應該死刑法典就是上帝訂定,至今仍不可更動、支持廢棄的廢除刑罰嗎?這問題涉及我們怎樣理解聖經的本質與權威。

聖經是世之世人生活思們死刑上帝的子民——古代以色列人和早期基督徒社群——對上帝之本性與作為的體認與見證,包括他們從上帝所領受的日從教導,以及他們如何回應上帝之教導與作為的信望叢書。

其中最重要的態度是上帝如何藉著成為一個人,就是來反耶穌基督來彰顯他對世人的慈愛與拯救。所以,應該聖經是支持上帝的故事。今日上帝的子民藉著閱讀記述於聖經中上帝的故事,也跟古代的上帝子民一樣,體認上帝的本性與作為,明白他的教導。因此,今日上帝的子民告白聖經是上帝的話語。

不過,聖經是在不同的時代,以人的語言來傳述他們所體認的上帝的本性與作為,所以聖經不是一本不受時代、文化、社會等因素影響的作品。此外,聖經所記上帝的本性與作為是經過口傳、文字記錄、編輯等過程傳承給後世的,而這些聖經書卷的著述與編輯,受到他們當代的文化、社會實況等因素所影響。換句話說,我們讀聖經時,除了要顧及經文的上下文,不能斷章取義之外,也當盡力從經書之成書的歷史、文化、社會實況等,來理解經文記述時作者想要傳達的信息。認真的讀者,絕不能只依經文的字面意義來解釋聖經。

近代的聖經詮釋理論意識到,除了試圖經由文本背後的世界來理解作者的心意,詮釋還有一個關鍵因素,即經文的讀者。曾任聯合聖經公會翻譯顧問的台灣聖經學者駱維仁這樣解說這種詮釋理論:「經文的意義不存在於經文的作者,或經文背後的世界,或經文本身,而是在於經文與讀者之間的互動上面。」

駱維仁引用美國聖經學者布萊恩.布朗特(Brian K. Blount)的觀點這樣說:「經文本身並沒有意義,有的是意義的潛在力。解釋者在自己的處境和脈絡中攝取這潛在力。解釋者所處的處境指引他朝向那意義潛在力的某特別的片面。讀者的社會處境決定哪一個意義潛在力最適合當時的實況。」

這種詮釋觀點認為意義之產生在於文本和讀者間的互動,讀者雖受限於文本,但文本經由讀者的詮釋產生意義。因此,駱維仁這樣說:「天底下沒有所謂最終和完全的意義。經文有很多面的意義,並有很廣的意義潛在力,因此經文的解釋不可能是固定的,而是流動的,是取決於解釋者所處的社會定位。」

根據這種詮釋理論,聖經若不在每個時代、社會中詮釋,就不會產生當代意義。我們若想讓聖經成為今日上帝的話語,今日生活的準則,我們必須從我們今日生活實況來詮釋古老的經典,與聖經對話,才有可能獲得真實的意義。所以,聖經不是一本我們可以依照其內容條文,按步操作之倫理生活的使用手冊,我們不能把前述舊約聖經中的死刑條例直接應用在今日世界的生活中。

國家的權力並非不能挑戰

基督宗教信仰認為,一切權力都根源於上帝,所以國家的權力也是來自上帝。也因為這樣,使徒保羅在寫給羅馬教會的書信中,勸勉信徒服從國家的權力。他甚至說:「抗拒當政者就是抗拒上帝的命令。」(羅馬書13:2)

然而,我們絕不能誤解保羅的神學見解。國家的權力雖然是上帝設立的,但是執行國家權力的君王或政權有可能濫用這種來自上帝的權力。換句話說,國家權力可能因為邪惡、獨裁、腐敗的君王或政權,而遠離公義、正直、慈愛等上帝美善的旨意,變成一個壓迫人民、侵犯人權,甚至毀滅人民福祉的權力。

這時候,信徒要服從違背上帝公義、正直、慈愛的國家權力嗎? 如果我們注意到保羅在勸勉信徒服從當政者的權力之前,曾要求信徒「不要被惡所勝,要以善勝惡」(羅馬書12:21),因此,信徒有責任以上帝的公義、正直、慈愛等特質來挑戰國家權力。這正是上帝希望他的子民所做的事:上帝指示他的子民,要「主持公道,伸張正義」(參看創世記18:19)。

現代民主國家藉由定期選舉的機制來行使行政與立法之權力的賦予,以及兩者間的平衡。我們也可以這樣解釋,人民藉由選舉來收回或挑戰國家賦予政權的權力,也藉由選舉推派監督行政與立法之權力的運作。〈羅馬書〉所說的服從當政者的權力,從現代政治體制來說,也不是絕對不變的。

死刑與基督信仰

省思一:死刑跟上帝在耶穌基督裡所彰顯的本性與作為相稱嗎?

在今日台灣社會與文化處境中再思死刑,基督徒社群必須自問:死刑跟上帝在耶穌基督裡所彰顯的本性與作為相稱嗎? 死刑作為處罰罪犯的一種刑罰,確實記載於舊約聖經;為維護宗教與社會秩序,舊約聖經有「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的記述(申命記19:21)。可是,耶穌基督讓世人更深地體認上帝的本性與作為。耶穌基督的教導已經超越「報復」的思想與精神。耶穌基督顯明上帝的本性是公義、愛,與憐憫,上帝在耶穌基督裡所彰顯的作為就是恩典與赦免的愛,就是給予人機會,好讓人可以跟上帝建立合宜、正確的關係,也跟鄰人有新關係。

耶穌基督不要世人思想報復,而是要愛仇敵,為迫害我們的人禱告(參看馬太福音5:38-48)。耶穌基督要世人學習一再地饒恕,因為上主已經饒恕我們(參看馬太福音18:21-35)。他自己也是如此對待那因行姦淫被抓而被帶到他面前的女人(參看約翰福音8:1-11),他在十字架上祈求上帝赦免判處他死刑的猶太議會和羅馬總督、兵丁(參看路加福音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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