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女老師拒絕盤查被「大外割」上銬扣留,桃園地院判刑員警2罪共10個月

  发布时间:2024-05-19 03:50:46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2021年發生在桃園中壢的警察盤查一名音樂老師引發警民衝突,並用柔道「大外割」制服帶回警局扣留9小時的案子,昨31)日桃園地方法院將葉姓員警依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2021年發生在桃園中壢的中壢警察盤查一名音樂老師引發警民衝突,並用柔道「大外割」制服帶回警局扣留9小時的女老案子,昨(31)日桃園地方法院將葉姓員警依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師拒處有期徒刑4月,絕盤警罪如易科罰金,查被以1000元折算1日;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大外處有期徒刑6月。割上共個可上訴。銬扣

事發經過為何?

2021年4月,留桃一名詹姓音樂老師在中壢火車站外,園地院判月被正在巡邏的刑員桃園市中壢分局葉姓警員認定「行蹤可疑、可能涉及犯罪」而遭到盤查。中壢詹老師認為自己清白,女老拒絕提供身分證,師拒並罵員警「這真的絕盤警罪很蠢」,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過程中員警使用柔道動作「大外割」將詹老師制伏在地,並依侮辱公務員罪嫌帶回警局扣留9個小時。

事後詹老師以「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為題在臉書發文,引發熱議,許多討論認為,警察執法過當,毫無道理的盤查民眾;不過也有人認為是詹老師當時態度太兇。詹老師向葉姓員警提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強制、傷害、妨害自由等罪嫌告訴,而警方拿《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可以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身份來解釋。

雙方在去年10月獲不起訴處分,但詹老師提起再議,去年12月台灣高等檢察署發回。桃園地檢署認為被告葉姓警員的臨檢、盤查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非依法執行職務,卻仍然阻擋告訴人離去;葉姓警員在告訴人無涉妨害公務犯行之情形下,違法逮捕,剝奪其行動自由,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妨害自由罪嫌重大,檢察官依法提公訴。

經桃園地院審理,葉姓警員被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強制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分判4月和6月徒刑,強制罪部分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法院判決:盤查不符合要件,詹老師拒絕也不算妨害公務

桃園地院的判決理由指出,經法官當庭勘驗葉員值勤時密錄器畫面及路口監視器畫面,詹老師當時獨自行走在公共道路外側,外表整潔、神色正常,並無濫用毒品後精神異常、泥醉或其他生命、身體將發生具體危害之跡象,亦沒有公然攜帶違禁物、武器、易燃物、爆裂物或顯為贓物之物品或有其他參與犯罪或即將犯罪之徵兆,更無與有上述行為、徵兆之第3人有互動關係,且詹老師也非由犯罪現場步行而出。

而葉員攔檢詹老師時,詹老師除質疑盤查的法律依據,並無攻擊、衝撞警察或加速逃逸之行為,難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任一款而發動查證要件。

判決指出,但葉員當時仍以身體阻擋詹老師離去,並要求她等待支援警力到場並到派出所查驗身分,行為已構成以強暴方式妨害詹老師行動自由權利,葉員對詹老師違法攔檢,已先行觸犯強制罪,自非「依法執行職務」,在此脈絡發展下,詹老師於行動自由權利遭到不法侵害時,對其違法行為評論:「真的很蠢」、「你做的事情違反你的工作」等語,自屬於捍衛自己權利並合理評論公務員違法行為之言論,並非意在貶損葉員,其言論並無構成《刑法》第140條妨害公務罪之虞。

判決指出,葉員自無從以現行犯逮捕權力,是以葉員將詹老師壓制在地進而逮捕上銬,帶返興國派出所,均難認係合法執行職務之行為,無從阻卻其犯罪之故意及違法性。

法官認為,葉身為警員,本應端正行止、奉公守法,並避免使用不法強制力於無辜人民,竟不思克盡保障人民權利之職責,於值勤時假借職務上機會,對於行止正常的路人,以身體阻擋去處的強暴方式施以違法盤查,而妨害詹老師行使其行動自由權利;更有甚者,葉員違法攔阻盤查在先,卻藉口對方妨害公務而加以違法逮捕,剝奪行動自由並造成詹老師身體受傷,除造成詹老師損失外,並嚴重影響人民對警察之信賴,損害警察形象,所為誠屬不該。

且葉員犯後未能表達悔意,無法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或賠償損失,犯後態度難謂良好等情,但衡葉員並無刑案前科,堪認素行並非不佳,因此分2罪論處4月及6月徒刑。

桃園地院指出,對於葉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6月徒刑部分未諭知易科罰金,是因《刑法》302條,再經《刑法》134條公務員身分犯此罪加重後,其最重本刑已逾5年,不符合《刑法》41條易科罰金的要件,因此此部分若判決定讞,葉員將得入獄服刑,不能易科罰金。

對此,中壢警分局今表示,尊重判決。詹老師則在臉書上表示,感謝庭上法官伸張正義,以及訴訟之路上相伴、相挺、支持的所有朋友。

立委:絕非個案,應整體檢討警察訓練問題

立委王婉諭表示,警察欠缺合理懷疑的盤查舉動,以及爭執過程中的暴力行為,在當時引發社會譁然。警察這樣的執法樣態絕非個案。最明顯的例證,就是去年三重警察誤抓、毆打民眾的事件,當事人不僅被打傷,甚至還遭到警察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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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表示,過去警方違法盤查的案件層出不窮,然而真正進到司法程序中的卻是少之又少,大多又皆是以不起訴處分。民眾對於警察的信任,就這樣被少數違法執勤的案例中一點一滴被消磨殆盡。盼主關機關能更加重視警界文化、制度及訓練體系等問題,才能避免第一線員警在上級壓力、績效等考量之下,慣性遊走在《警察職權行使法》法律邊緣,使違法盤查的問題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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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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